周栋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找法网特邀律师。2016年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018年取得一级造价师执业资格,曾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建筑工程合同各方提供专业工程法律服务,对建筑工程各阶段法律风险防控有... 详细>>
律师姓名:周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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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春损失费”是什么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从未见于任何法律,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近年来,随着这类案件的愈来愈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这一问题,以期能给“青春损失费”一个明确的定性。
但关键的问题是,青春损失的价值该如何衡量呢?为此,在法律界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争议不断。
二、某明星被爆分手,分手后女方可以要青春损失费吗?
目前,社会上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或者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性行为或同居行为,可能对双方造成直接的损害,尤其对女方,可能导致其怀孕、流产。除此以外,分手对无过错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的精神,都是一种巨大的打击,所以一旦双方分手,受损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也成了一种并不罕见的事情。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因为,我国对于“婚约”,通常认为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因此,基于婚约关系破裂,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不产生法律上的赔偿依据,而对方亦不能据此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青春损失费”的法律意义该如何衡量
但近年来,随着关于“青春损失费”案件的愈来愈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实践中的这一问题,以期能给“青春损失费”一个明确的定性。目前法律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来确定。《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可以协商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当事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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